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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