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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临湘龙鑫公司与临湘临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临湘龙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湘市临鸭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湘龙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杨其志,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湘市临鸭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李征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湘龙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湘市临鸭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湘0682民初395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湘龙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237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蒋立建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万曙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