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崔怀明与毛雪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怀明,毛雪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482号原告:崔某某,男,199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崔科军,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省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男,199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毛家才,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怀明与被告毛雪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史秀峰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人民陪审员 朱新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