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罗池塘与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池塘,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902号申请执行人罗池塘,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洞井村宏大山庄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柏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池塘与被执行人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914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