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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特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旻、陈瑞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旻,陈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特86号申请人:陈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任远,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瑞。申请人陈旻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旻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康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