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9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93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年龄51岁。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年龄33岁。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年龄41岁。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年龄32岁。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甘0302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东与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于2016年8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