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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4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颖霞与罗晓梅、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霞,罗晓梅,刘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4734号之一原告李颖霞,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罗晓梅,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刘志成,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霞与被告罗晓梅、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罗晓梅名下的银行存款8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晓梅名下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