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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木珠与黄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木珠,黄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4596号原告:郑木珠,男,汉族,1958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黄洪,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郑木珠与被告黄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木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木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4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4月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银行卡号打入2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同年4月17日、27日和5月7日分别还款5000元、5000元和10000元,同时还约定,自愿接受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并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洪未作答辩。原告郑木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被告黄洪未予质证,对原告郑木珠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郑木珠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7日,黄洪向郑木珠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郑木珠现金20000元,本人承诺按照如下方式偿还:一、2014年4月17日偿还5000元;二、2014年4月27日偿还5000元;三、2014年5月7日偿还10000元。如本人未能如约还款,自愿接受渝中区法院管辖。黄洪在该借条上签名并加盖了手印。当日,郑木珠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黄洪的银行卡转入2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洪未按约向郑木珠偿还借款,郑木珠经多次催还未果,遂提起本次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举示了借条原件及转款凭证证明其向被告出借了20000元,而被告并未对借条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前述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其还款义务,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木珠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50元,由被告黄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庆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现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