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盛天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钱扬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盛天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钱扬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盛天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桥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3296-6。法定代表人:杨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保,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8555F(1-8)。法定代表人:刘善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钱扬胜,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盛天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钱扬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民终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案款600万元,违约金30万元,诉讼费33898.5元,合计6333898.5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执行费590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钱扬胜银行存款639296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