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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明阳与秦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阳,秦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221-2号申请执行人吴明阳,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涟源市七星街镇洪源机械厂宿舍。被执行人秦再平,男,194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明阳与被执行人秦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再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吴明阳与被执行人秦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邱乾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