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张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忠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984号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张金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影,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张忠辉,男,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