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5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与张艳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张艳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大姐带福桥堍。负责人:吴连荣,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超。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艳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