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梁有裕与上饶新田园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有裕,上饶新田园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857号原告:梁有裕,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怀集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上饶新田园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法定代表人:仇源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光,广东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有裕诉被告上饶新田园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有裕,被告新田园公司委托代理人吕玉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用淘宝账号(ID:新新视线),分别于2015年8月1日和8月4日在被告的天猫店铺“葛博士旗舰店”购买葛博士野葛丁茶,共价值1248元,天猫订单号:1128667433659650与1136010441519650;快递单号:韵达1201782387344与1201782387362。收货后查看商品外包装,发现有产品外包装有中医常识,怀疑为假货,原告查询该产品QS号360023010023,查询结果此QS号生产范围为淀粉或淀粉制品,并不能生产野葛丁代用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1条的规定。被告在产品外包转上宣传中医常识,误导原告购买的“野葛丁代用茶食品”有治疗作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根据以上法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认定被告所出售的野葛丁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应该按《食品安全法》第27条(三)项、第32条的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产品质量法》第33条、《食品安全法》第37条的检验义务,故被告应当告知涉案葛博士野葛丁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告应按《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请求法院考虑采用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依法判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248元,并赔偿12480元(10倍),以上合计1372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梁有裕变更诉求1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被告已经退还1100元,还差148元,所以要求退还货款148元及赔偿货款1248元的3倍3744元,合计3892元。另补充事实与理由:被告生产产品在页面有虚假宣传,说适用三高人群,××患者、女性姿容养颜;葛根粉对降三高有显著疗效,对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有很好的治疗作用;淘宝页面的问答部分显示葛根主要功效是什么?是否可以丰胸?回答是老少咸艺。但丰胸是保健品功效用语,必须有国家批准才可以宣传。以上是被告在页面宣传保健品功效,违反了《食品表示标注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发布下列食品广告:(二)宣传疗效的食品;第十四条,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已于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的内容负责。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预防、治疗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原告梁有裕对其陈述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快递单;2.淘宝交易详情截图;3.产品照片;4.交易快照页面。被告新田园公司辩称:1.涉案“葛博士野葛丁茶”虽然超出QS生产范围,但与被告生产的葛粉使用同样的原料:野葛根。依据常识,葛丁茶的生产加工程序比葛粉简单得多,其安全标准低于葛粉。原告仅根据涉案产品不符合QS号生产范围,就要求法院认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显缺乏事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此可知什么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原告购买后没有实际使用,没有造成损害;2.葛丁是在我们加工葛根过程中,那些大的葛根用于加工葛粉,那些长的不大的葛根清洗干净后就用来切成葛丁或葛片,然后烘干烤透,作为地土特产品,消费者一般用来泡水喝、煲汤吃。公司工作人员对误用葛粉生产许可证认识不高,认为葛粉属于淀粉、葛丁则属于淀粉制品,我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刚好也是淀粉及其制品,所以对误印QS的葛丁包装要求做的粘贴处理管理不严,导致该未贴标贴的货发到了原告手中,现诚心请原告退货退款,我公司还将承担往返运费;3.涉案“葛博士野葛丁茶”外包装上的中医常识独立成篇,只是中医知识宣传,是一个土特农产品开发企业为全民健康和社会发展所能做的微薄贡献,我公司坚持了十几年,原告不能故意曲解;4.原告不属于“消费者”,原告明知涉案产品在外包装及其介绍内容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多次超量购买明显超出普通消费需求的涉案产品,其主观是为了索求10倍赔偿金,从中牟利。原告还以其他人的名义在广东省××等地法院起诉被告和其他商户,起诉状内容几乎一致。由此可推断,原告购买涉案产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牟取高额赔偿;5.对于原告变更后的诉求及事实理由,原告需要证明支付了1248元,事实上原告支付的货款就是1100元,不存在少退情形;6.对原告所称的我们所进行的虚假宣传,不符合事实,原告所给的图片不能证明是被告进行宣传的。其中所体现内容的都是葛粉,与原告购买的货物没有关系;9.即使有这些宣传,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葛粉没有这些功效;10.对于原告诉求认为被告违反了产品包装,原告在购买时知晓包装上产品的成分是野葛根,虽然表明是葛丁茶,但是被告生产工艺是将葛根的重要部分拿来生产葛粉,细小的拿来切块烘干加工,主要成分也是葛根,没有任何添加,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由此可见,什么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葛博士野葛丁茶外包装上的中医常识是中医方面的宣传。被告对其辩解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的淘宝账号资料;3.淘宝服务协议;4.原告的两次签收证明;5.被告客服和原告的淘宝旺旺交谈记录;6.百世汇通快递服务进度单;7.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8.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梁有裕分别于2015年8月1日、8月4日从新田园公司在天猫开设的葛博士旗舰店购买了葛博士野生葛丁茶共计48份,生产许可证:QS360023010023。该葛博士野生葛丁茶的外包装注明,“葛根系列产品特别适用于下列人群:亚健康人群,更年期妇女,易上火人群(包括婴幼儿),常用烟酒者,女性滋容养颜,中老年人日常调理等;请消费者勿将本品代替各类药物”,“食用人群:老少皆宜,特别食用下列人群:三高、××患者……”同时附有“中医常识:心火亢盛心烦多眠多梦,口舌生疮,便秘尿黄;肺火炽盛咽喉肿痛,咳痰黄稠,咽痛气喘,皮肤干燥老化等……”。梁有裕认为上述内容属于虚假宣传,应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关于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梁有裕对涉案产品的加工过程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涉案产品注明生产许可证:QS360023010023,该QS号生产范围为淀粉或淀粉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案涉案产品原料是野生葛根,生产过程仅是将山上种植的葛根采集后洗净切片,进行烘干等物理性加工程序,不添加其他物质,“茶”字仅表明该产品可以用于冲泡饮用,并非属于QS认证范围中的茶叶制品,该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过程符合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应为食用农产品,因此新田园公司生产野葛丁代用茶可以不取得生产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但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虽然外包装标注了生产许可证号,但原料仅为野葛根,该标注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本身,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梁有裕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本案中,新田园公司对野生葛丁茶的宣传为“适用于亚健康人群、更年期妇女、易上火人群(包括婴幼儿)、常用烟酒者、女性滋容养颜、中老年日常调理等”,并不存在功能性夸大。××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而只是医学知识普及。故梁有裕认为新田园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有裕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元(原告梁有裕已付),由原告梁有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丽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洁曾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