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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肖进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59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甲,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2016年7月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住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5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就被告人肖某甲与刘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肖某甲赔偿刘某人民币93242.29元。判决生效后,肖某甲一直未履行该判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2年11月29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肖某甲存放在家中的约3000斤玉米,要求其变卖后将案款交到平度市人民法院,后肖某甲将玉米变卖后未将案款交至平度市人民法院。经查,肖某甲的中国银行账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5日,支取总额为人民币40300元,其未用此款履行判决。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肖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判处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另查明,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害人刘某于2016年6月23日出具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肖某甲已将赔偿款余额7.5万元交到法院,请求司法部门对肖某甲从轻处理。经平度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肖某甲适宜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肖某甲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被害人的谅解态度等量刑情节,考虑到该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甲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治涌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