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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郭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郭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41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程某,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郭某,曾用名郭景某,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2015年12月19日自动投案,同月2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周健,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郭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26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周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以其朋友郭某、弟弟郭猛在与被害人程某赌博期间因程某出千被骗5万元为由,带领三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雁塔区某某村将程某强行带上一辆轿车,在车上郭某指使其帮手对程某实施殴打,逼迫程某承认出千并退钱,后将程某先后拉到蓝田县、户县、长安区等地拘禁和威胁,其间程某被逼写下5万元欠条一张。次日,郭某等人带着程某来到某某村取走程某的东风牌轿车一辆,并将该车以3万元抵押给他人,占有抵押款后将程某释放。2015年12月19日郭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破案后,被抵押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程某。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一年左右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程某要求被告人郭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2600元,包括: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10000元、营养费600元、车辆损失费21000元、精神赔偿金10000元,但称无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交。庭审中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有一定过错,另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据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害人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郭某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以其朋友郭某、弟弟郭猛在与被害人程某赌博期间因程某出千被骗5万元为由,带领三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雁塔区某某村将程某强行带上一辆轿车,在车上郭某指使其帮手对程某实施殴打,逼迫程某承认出千并退钱,后将程某先后拉到蓝田县、户县、长安区等地拘禁和威胁,其间程某被逼写下5万元欠条一张。次日,郭某等人带着程某来到某某村取走程某的东风牌轿车一辆,并将该车以3万元抵押给他人,占有抵押款后将程某释放。2015年12月19日郭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破案后,被抵押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程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报案材料、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欠条、发票、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唐某、刘某、王某、李某、郭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存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称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的意见,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发时郭某或其同伙对所得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对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于法无据,故本院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执行至2017年3月18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廖 源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雨打印:扈艳红校对:张雨2016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