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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李云峰与张万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云峰,张万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云峰。委托代理人:刘健,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万龙。再审申请人李云峰因与被申请人张万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云峰申请再审称:张万龙所持有的欠据系伪造的,对此李云峰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已按时邮寄了鉴定材料及费用,但被鉴定中心退回,这属于不可归责于李云峰的事由。李云峰在二审法院审理时,提交了其自行委托鉴定部门进行的鉴定,可以证实欠据系伪造的,并且李云峰又提出鉴定申请,二审法院未予同意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万龙为李云峰承包的位于江北科技新路2路科技4街的楼房防水工程进行施工,李云峰于2014年3月14日为张云龙出具12万元欠据的事实清楚,李云峰应给付工程款。李云峰称欠据中的签名及指纹非其本人所签及所按,但其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鉴定费,又未能提交非其本身原因导致不能鉴定的相应证据,而李云峰提交其单方进行的鉴定中却并未对其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纳,故李云峰称欠据系伪造的及二审法院未采纳其单方所作的鉴定错误等申请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云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凤良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璞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