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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乔木与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木,柯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269号原告乔木。被告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木诉被告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木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乔木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