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陈念祥与被告道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念祥,道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陈念祥,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71010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XXXX。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道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道县道州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玉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熊剑,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波,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道县人民医院骨科医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念祥与被告道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陈念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念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陈念祥负担。审 判 员 张光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