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张新海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张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63年3月26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张新海,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新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张新海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新海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恢6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