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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4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红,周劲,上海龙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598号原告:杨丽红,女,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周劲,男,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龙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阮兴祥。原告杨丽红、周劲与被告上海龙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杨丽红、周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红、周劲撤回起诉。审判员  薛家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