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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9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袁海东上诉王淑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海东,王淑兰,孙晶,李庆河,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海东,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玉姣(袁海东之妻),1987年1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兰,女,1954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彦鹏,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晶,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彦鹏,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河,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京开路。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负责人郑晓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蕊,女,1983年7月3日出生。上诉人袁海东因与被上诉人王淑兰、孙晶、李庆河、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巴晶焱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天水、法官郑吉喆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海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海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海东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王淑兰、孙晶负担2836元(已交纳);由袁海东、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5414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袁海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晶焱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代理审判员  郑吉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冕书 记 员  崔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