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赵新爱与徐杰、赵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爱,徐杰,赵长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144号原告:赵新爱,农民。被告:徐杰,农民。被告:赵长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爱与被告徐杰、被告赵长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赵新爱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祥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