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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道传与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雷洪祥、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传,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雷洪祥,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初3172号原告:张道传,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法定代表人:黄石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武波,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雷洪祥,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9525718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68号23幢三层310室。法定代表人:邱地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清,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阳,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道传与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富利公司)、雷洪祥、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天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旦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道传、被告广州富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武波、被告雷洪祥、被告赢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艳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道传诉称,2015年,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雷洪祥承包的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保利紫荆公馆项目做油漆工,并签订协议1份。工程完工后,雷洪祥未及时支付工资。后经江心洲调解委员会多次协调,雷洪祥出具欠条1份,认可欠工资63288元。因该工程系广州富利公司分包给赢天下公司,赢天下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了不具有资质的个人雷洪祥,故广州富利公司和赢天下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雷洪祥支付所欠劳动报酬63288元;2.被告雷洪祥支付原告误工费2000元;3.被告广州富利公司、赢天下公司对被告雷洪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富利公司辩称,广州富利公司系涉案建筑工程的总包,然后将其中的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了赢天下公司,赢天下公司有相应的工程资质,故广州富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雷洪祥辩称,原告确实为被告雷洪祥在涉案工程干活,雷洪祥与原告之间没有书面的合同,但雷洪祥最后出具欠条属实,欠相应金额的工资也是事实。之所以没有结清是因为与赢天下公司的帐还没有结清,有些增项赢天下公司不承认。被告赢天下公司辩称,广州富利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其公司属实。但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施工的工程就是在赢天下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且原告主张的工资也不能证明全系涉案工程施工工资。赢天下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接触,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清楚雷洪祥是否欠付原告劳动报酬,更不清楚欠付的数额。且赢天下公司与雷洪祥已经结算完毕,甚至超付了雷洪祥工程款,故请求驳回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雷洪祥未参加庭审,但庭审后到本庭陈述其出具欠条属实,且尚有工程款在被告赢天下公司未结算。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广州富利公司与赢天下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承接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等)签订1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保利紫荆公馆项目1-7号楼室内及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分包给赢天下公司,工程地点为南京市江心洲生态科技岛葡园路,提供分包劳务内容为:抹灰、普工。后赢天下公司将其中的水、电、泥、木、油工种等全部项目以劳务清包工的形式分包给雷洪祥,雷洪祥又将其中的部分油漆工安排给了原告。原告做完油漆工后,雷洪祥未付清工资。2016年2月3日,雷洪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到人民币63288元整。陆万叁仟贰佰捌拾捌。油漆工结算后结清。2016年2月3日,雷洪祥”。其后,雷洪祥一直以赢天下公司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庭审中,赢天下公司提交了其于2016年2月4日与雷洪祥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赢天下公司已经支付雷洪祥169.42万元、出借给雷洪祥8万元,并确定雷洪祥应继续负责6号楼的完工、修补、交楼、竣工、质保等工作。同年3月27日,雷洪祥对赢天下公司提供的部分汇总表进行了签字确认。赢天下公司欲以此证明其已经超付工程款,而雷洪祥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还有增项未结算,没有超支,还有工程款在赢天下公司。上述事实,原、被告当庭陈述,有欠条、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施工承包协议书、协议书、汇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广州富利公司与赢天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鉴于赢天下公司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故广州富利公司对赢天下公司分包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赢天下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劳务分包给雷洪祥,雷洪祥系个人,无相应的分包资质,赢天下公司的分包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分包无效,应对雷洪祥欠付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原告为雷洪祥分包工程从事油漆工工作,工作结束后,雷洪祥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63288元工资,本院予以确认,拖欠不付显属不当,原告主张雷洪祥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误工费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赢天下公司辩称其已经超付雷洪祥工程款,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已经结算完毕,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洪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道传劳务工资63288元;二、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雷洪祥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道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被告雷洪祥与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2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丁 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韩姗姗书 记 员  汪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