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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5726号原告:陈某。被告:郭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妮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郭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向。婚后不到半年,被告便辞掉工作。即便原告生产后哺乳期间,被告仍不承担家庭抚养义务,期间又染上赌博酗酒恶习。2013年10月被告因赌博输掉原告婚前个人存款45000元。2014年4月,女儿郭某乙查出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并于同年4月在上海新华医院接受手术,同时开始长达一年半的相关复查及康复治疗。××期间主要由原告照顾女儿。原、被告于2014年8月正式分居。2015年2月18日,被告以思念女儿为由,擅自抱走女儿。自此以后,原告与被告都是轮流照顾女儿,一直到2015年4月,被告为避免女儿依恋母亲,便不再允许原告抚养女儿,并限制探视时间及次数。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毫无意义。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郭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被告需承担女儿治疗费用的50%;被告归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放弃要求被告郭某甲归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被告郭某甲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女儿郭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所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原告的个人财产,××的医疗费都是被告支付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郭某乙。女儿郭某乙现由被告郭某甲带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提供的人口信息、结婚证以及原告陈某,被告郭某甲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离婚,被告郭某甲表示同意,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陈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女儿郭某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需明白,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目前,郭某乙由被告郭某甲带养,本院根据郭某乙目前生活状况、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郭某甲直接抚养。原告陈某定期给付适当抚养费,考虑原告陈某无固定收入,酌情确定原告陈某承担女儿郭某乙每月抚养费500元。原告陈某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女儿治疗费用的50%,鉴于女儿郭某乙的医疗费尚未发生,亦不明确,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二、女儿郭某乙由被告郭某甲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陈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给被告郭某甲女儿郭某乙当月抚养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陈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75元,被告郭某甲负担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交纳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许妮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