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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蒋艳玲与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艳玲,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蒋艳玲,女,1967年1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桂军,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大武口区,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210号。法定代表人张航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3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75962元(其中执行标的567883元、执行费80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