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株)全人CM建筑士事务所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宁港新能源动力电池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宁港新能源动力电池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72号原告:(株)全人CM建筑士事务所。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620,*幢**层。代表人:HANJOONOH。委托代理人:景艳东,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冉,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宁港新能源动力电池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黄浦路*号黄埔大厦。被告: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新港大道***号。本院受理原告(株)全人CM建筑士事务所诉被告南京宁港新能源动力电池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系建设工程类的管理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