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7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黄耀雄、梁星林与方顺文、罗燕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耀雄,梁星林,方顺文,罗燕华,余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耀雄,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梁星林,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方顺文,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罗燕华,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余宙生,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市顺德区。原告黄耀雄、梁星林与被告余宙生、方顺文、罗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余宙生、方顺文、罗燕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耀雄、梁星林归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025.33元。因债务人余宙生、方顺文、罗燕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耀雄、梁星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宙生、方顺文、罗燕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374.08元,本院依法扣划,待分配处理;向���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宙生与案外人共有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社区外环路小黄圃路段38号东逸湾一期紫薇苑二街10号的房产,及位于容桂街道容新社区山塘街六巷6号的房产;被执行人方顺文、罗燕华所有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社区外环路小黄圃路段38号东逸湾一期紫薇苑二街12号的房产,上述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案号:(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56号],本案依法轮候查封,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宙生、方顺文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罗燕华所有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查封,现因该车去向不明而无法实施扣押处理。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到期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上述财产被转移的风险。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24025.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及待扣押的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4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祉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