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42号滕某某诉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滕某某,男,苗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苗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滕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文 勇审 判 员 向宗杰审判员陈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