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涛,杨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吴涛,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城关镇妇幼保健院职工,住蒲城县城关镇东大街*号。被执行人杨文斌,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桥村*组。吴涛与杨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涛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文斌履行案款2000元,剩余案款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文斌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杨文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3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