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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国华、伍文权等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国华,伍文权,徐幸花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526号申请人:徐国华。申请人:伍文权。申请人:徐幸花。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国华与申请人伍文权、徐幸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国华与申请人伍文权、徐幸花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18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各方确认徐国华损失:修理费1250元、施救费300元;二、经各方确认伍文权、徐幸花损失:修理费600元、施救费100元、医药费8116.7元、误工费6000元、伙食费240元、护理费640元、交通费200元;三、以上损失合计17446.7元,以上全部损失由徐国华承担,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四、今后各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