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破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温州聚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聚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破6号之二申请人:温州聚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近日,温州聚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商电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16年8月7日,本案共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2730元,实际清偿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3000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法院宣告聚商电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另说明如下:管理人在《法制日报》(2016年5月27日)、《温州晚报》(2016年5月26日)刊登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公告,告知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事项,并要求聚商电子公司及其股东移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管理人接管公司后,向聚商电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债权人会议公告、股东通知书、公司通知书,但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向股东叶杨邮寄送达上述材料,根据邮政查询系统显示,被本人签收。因股东罗春太、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乐新无法取得联系,故向其身份证及工商登记地址邮寄上述材料,均因无人签收退回。经管理人多番通知,聚商电子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各类证照、印章、账簿及财产。本院查明:由于聚商电子公司及其股东罗春太、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联系方式无法获取且以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在聚商电子公司(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车路68号4楼南首)、罗春太(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大自然家园G组20幢301室)、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一路1号1幢三楼西侧)以及本院公告栏张贴(2016)浙0303民破6号裁定书、(2016)浙0303民破6号之一公告、(2016)浙0303民破6号之一通知书、(2016)浙0303民破6号之二通知书。管理人通过登报、邮寄、亲自上门等多种方式向聚商电子公司及其股东叶杨、唐乐新、罗春太、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知应提交公司印章、账簿、财产,但四股东均未向管理人提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温州聚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聚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聚商电子公司股东不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向该公司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聚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聚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曼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