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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星华与崇左市江州区江南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星华,崇左市江州区江南中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02民初289号原告:黄星华,男,1971年4月8日出生,壮族,保安,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委托代理人:卢进超,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庚珅,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崇左市江州区江南中学,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岑少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邓文华,该校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兴平,该校职工。原告黄星华与被告崇左市江州区江南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晨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抒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星华于2016年8月22日以与被告崇左市江州区江南中学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星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黄星华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