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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财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治军与李治军、陈玉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治军,陈玉娥,李长杯,龚太钝,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余锋,拉萨欣鼎昌科技有限公司,黄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3财保字第61号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法定代表人:姜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769532266。委托代理人周建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凡涛,客户经理。被告李治军。被告陈玉娥。被告李长杯,系被告李治军父亲。被告龚太钝。被告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余锋,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余锋,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4903121210,现住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宜昌路12号9幢301。被告拉萨欣鼎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16号孵化园区3110室。法定代表人黄泽林,经理。被告黄泽林,男,生于1985年08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508102418,现住竹溪县县河镇县河示范场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治军、陈玉娥、李长杯、龚太钝、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余锋、拉萨欣鼎昌科技有限公司、黄泽林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治军在建设银行蔡甸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66,竹山农商银行城关支行,账号为:81×××46的存款予以冻结;依法查封被告李治军位于竹山县擂鼓镇红岩村2组117号住房1栋(房产证号码:竹山县房权证擂鼓字第××号),及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鼎力欣颐居5号楼l单元1层1室(房产证号码:武房权证蔡字第××号);依法冻结被告李治军名下的武汉市奥德利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账号:32×××53)。对被告龚太钝在邮政储蓄十堰市柳林路支行,账号为:62×××97,在农业银行北京路支行,账号为:62×××71,在建设银行十堰北京路东方明珠支行,账号为:62×××56的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李长杯位于竹山县擂鼓镇红岩村2组117号住房1栋(房产证号码:竹山县房权证擂鼓字第××)依法查封。对被告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账号为:17×××84,在工商银行十堰柳林支行,账号为:18×××34,在工商银行十堰六堰支行,账号为:18×××65,在丹江口农商银行新港支行,账号为:82×××96,在邮政储蓄银行十堰市分行,账号为:94×××71的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拉萨欣鼎昌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3×××34的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黄泽林在农业银行拉萨营业部,帐号为:62×××78,在建设银行拉萨山南分行,帐号为:62×××77的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治军在建设银行蔡甸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66;竹山农商银行城关支行,账号为:81×××46的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李治军位于竹山县擂鼓镇红岩村2组117号住房1栋(房产证号码:竹山县房权证擂鼓字第××号),及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鼎力欣颐居5号楼l单元1层1室(房产证号码:武房权证蔡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依法冻结被告李治军名下的武汉市奥德利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账号:32×××53)。二、对被告龚太钝在邮政储蓄十堰市柳林路支行,账号为:62×××97;在农业银行北京路支行,账号为:62×××71,在建设银行十堰北京路东方明珠支行,账号为:62×××56的存款予以冻结。三、对被告李长杯于竹山县擂鼓镇红岩村2组117号住房一栋(房产证号码:竹山县房权证擂鼓字第××)予以查封。三、对被告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账号为:17×××84,在工商银行十堰柳林支行,账号为:18×××34,在工商银行十堰六堰支行,账号为:18×××65,在丹江口农商银行新港支行,账号为:82×××96,在邮政储蓄银行十堰市分行,账号为:94×××71的存款予以冻结。四、对被告拉萨欣鼎昌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3×××34的存款予以冻结。五、对被告黄泽林在农业银行拉萨营业部,帐号为:62×××78,在建设银行拉萨山南分行,帐号为:62×××77的存款予以冻结。上述被告的存款数额以本院查询核实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康东审判员  章胜军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淼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