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喻海英与柴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海英,柴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海英,女,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柴晓东,男,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终4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柴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柴晓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晓东在中国银行00XXX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388.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