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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喻海英与柴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海英,柴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海英,女,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柴晓东,男,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终4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柴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柴晓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晓东在中国银行00XXX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388.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