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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程盛庆诉辛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翱,彭金妹,程盛庆,辛永,程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翱,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金妹,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盛庆,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永,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程翱、彭金妹、程盛庆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69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程翱、彭金妹为躲避上诉人程盛庆与被上诉人辛永之间的争执带来的烦恼和压力,自2014年年底搬至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亲戚家中居住至今,上诉人程盛庆陪伴父母在该地址居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黄浦区,故应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共有不动产分割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