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田代敏与杨春福、谭莉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代敏,杨春福,谭莉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073号原告:田代敏,女,生于1972年1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杨春福,男,生于1974年1月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谭莉哲,曾用名谭大寅,女,生于1986年3月1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原告田代敏诉被告杨春福、谭莉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耀审 判 员 龙克亚人民陪审员 杨朝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