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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国芬与李西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芬,李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2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芬,女,汉族,1953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西泉,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国芬申请李西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西泉在外务工,暂无可供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国芬申请执行李西泉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华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