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378-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王云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建,该局监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王晋勇,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农行紫庄支行有存款记录,但该账户已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本院采取了轮候冻结执行措施。冻结届满期限为2017年3月22日前,申请人于届满前,可申请本院予以续封。逾期不主张,则视为放弃权利;(二)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有多部车辆正在使用中,本院对其中苏C号车辆进行了网上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日期为2018年8月18日前,申请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本院予以续封,逾期不主张则视为放弃权利,同时由于未对该车辆采取实质上的控制措施,故不能对该车辆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三)查询房产信息,虽有登记但该信息内容不具体,无法确定该房产的准确房产信息,故也不能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性执行措施;(四)经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有股权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虽有部分财产,但又不能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云汉审判员 侯宗新审判员 刘士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