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尉惠丽与赵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惠丽,赵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尉惠丽,女。被执行人:赵向东,男。申请执行人尉惠丽与被执行人赵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尉惠丽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向东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息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一直无法联系到被执��人赵向东,我院向富县公安局申请对赵向东的临时网上布控,无结果。且经“四查”未查到被执行人赵向东的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现本案执行期限临近届满。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尉惠丽发现被执行人赵向东下落或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富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