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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华瑞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黄石市华瑞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150号原告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罗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光大,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华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松山村。法定代表人刘庆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洁,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华瑞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磊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