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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冼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某某,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冼某某,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靳某某,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冼某某与被执行人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