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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全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崇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全江,许崇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许全江,河南省信阳市人,现住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许崇仁,云南省石屏县人,现因诈骗罪被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许全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崇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2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全江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0000元、执(2016行费2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共计20275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许崇仁被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5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三 戈审判员 杨润光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