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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孙永平诉被告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平,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孙永平,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林业局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桢,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三公里。法定代表人:陈发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男,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平诉被告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平申��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6450元,减半收取计78225元,由孙永平负担。孙永平交纳鉴定费52394元,由孙永平负担;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73200元,由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明义审判员  刘巍丹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芦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