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2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倪水源、宋土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水源,宋土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4民初403号原告周福元。委托代理人倪显祺。被告倪水源。被告宋土亮。原告周福元与被告倪水源、宋土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福元负担。代理审判员黎振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