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天友诉被告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友,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802行初42号原告:吴天友,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赵平,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负责人:刘东。原告吴天友诉被告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天友诉称,2016年1月20日,原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第5108022016020215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原告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服该认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吴天友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天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吴天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行政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军人民陪审员 刘蓉人民陪审员 何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