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赵会杰与邓焕新、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杰,邓焕新,于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赵会杰,男,1954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邓焕新,男,1956年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于桂华,女,1954年10月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焕新、于桂华的银行存款30805.0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