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古万辉与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万辉,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3民初1575号原告古万辉,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委托代理人刘昌金,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法定代表人唐晓燕。原告古万辉与被告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古万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昌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万辉诉称,2014年4月起,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45628元的弹簧垫,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截止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458元未付。诉讼过程中,被告再次向原告付款2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15458元。故起诉要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4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古万辉向被告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提供弹簧垫。2016年8月15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5458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古万辉向被告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提供弹簧垫,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提供了货物,但被告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4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古万辉货款1545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43(已减半),由被告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晓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路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