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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余国英与文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英,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748号申请人余国英,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文军,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国英申请执行文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国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我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勇代理审判员 孙 迅代理审判员 龙明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