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1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甘建云(甘建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新,甘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1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汉族,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甘建云,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天民一初字第37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甘建云存款、收入7250元(本金720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甘建云承担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被执行人甘建云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 志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克迪热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