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5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东。法定代表人李黎,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健,男,1957年1月1日出生,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月辉,男,1979年2月6日出生,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礼士胡同7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建胜,男,1961年4月3日出生,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余大明,男,1957年9月7日出生,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五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六千七百六十二元五角,由上诉人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 妍 微信公众号“”